{{ $t('FEZ002') }}學務處|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 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 菸)。
為強化民眾對於新興菸品之識能,健康署業製作旨 揭圖卡,加強宣導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 及法律規定。
{{ $t('FEZ003')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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