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暨環境部114年12月2 日環部空字第1140024869號函辦理。
二、公告修正第一期至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5年1月1 日施行,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2階段分別於116年1月1 日及117年1月1日施行,相關管制資訊可至本局空氣品質維護區網站(https://taipei-aqmz.gov.taipe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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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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