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臺北市『南港機廠1區社宅』所屬之戶外 公共區域,自114年12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南港機廠1區社宅」(地址: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10號、12 號)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自114年12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 ) 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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