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本市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自114年10月16日上午6 時起,搭乘雙北捷運(含輕 軌),每趟車資可享全票票價之4折優惠措施。
法規名稱:臺北市優惠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搭乘捷運補助計畫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當次沿革: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兒少字第1133031566號令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16日起生效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打造願生樂養之育兒環境,針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兒童搭乘捷運,提供優惠票價補助,以擴大兒童搭乘大眾交通運輸之福利,減輕家庭經濟負擔,增進社會之福祉,達到友善育兒及維護兒童權益之積極性政策目標。
本計畫之優惠對象為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設籍或學籍在本市之兒童。
前點之兒童使用票卡搭乘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之捷運或輕軌,每趟車資可享全票票價之四折。
前點之票卡種類如下:
第一類為「數位學生證」:具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且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申請使用數位學生證者,申請辦理第一類票卡。
第二類為「兒童優惠卡」:無數位學生證且設籍於本市者,申請辦理第二類票卡。
前項票卡皆採記名方式,限受補助本人親自使用。
票卡辦理及使用方式如下:
第一類票卡於就學期間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具悠遊卡功能之數位學生證。
第二類票卡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汽機車駕駛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第一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向就讀學校或於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辦理掛失。
第二類票卡之遺失、毀損或有其他無法使用之情形,應先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身分證明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第二類票卡之製卡費,除屬首次申請或因不可歸責票卡持有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票卡者,得免收製卡費外,應由申請人負擔。
第二類票卡之採購及核銷由社會局辦理。
本計畫之優惠票價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公運處)編列預算支應,其經費之核銷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或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請款報表予公運處執行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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