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9月25日環部氣字第1139110621號函辦 理。
二、因應「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已於 今(113)年8月15日施行,減量額度交易及使用行為將增 加,亦鑑於近期企業宣告碳中和行為有名實未符之狀況或 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環境部爰訂定旨揭指引,摘要如下:
(一)碳中和宣告適用對象: 1、組織碳中和。 2、產品或服務碳中和。
(二)企業宣告碳中和三階段: 1、盤查並選擇碳中和主體: (1)組織碳中和:著重於組織特定時段或期間內之碳中 和,其範疇至少應涵蓋範疇1與範疇2排放量。(2)產品或服務碳中和:著重於產品或服務完整或部分 生命週期之碳中和,其範疇應涵蓋範疇1、範疇2與 範疇3排放量。 2、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移除量:碳中和管理計畫應包含之 格式內容及範例。 3、採取抵換作為溫室氣體淨排放之補償:用於抵換的溫 室氣體減量額度及來源的減量專案,應符合的標準。
(三)宣告碳中和揭露資訊規定: 1、成果揭露方式。 2、公開揭露應包含之事項。
三、旨揭指引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型政策之配套工具,配 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政策,防止企業以選擇性 揭露資訊或僅採取象徵性行動等漂綠疑義。
四、詳請參酌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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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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