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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定:
一、競賽項目:
(一)國語:演說、朗讀、作文、寫字、字音字形。
(二)臺灣台語:演說、朗讀、字音字形。
(三)臺灣客語:演說、朗讀、字音字形。
(四)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演說、朗讀(觀摩賽)。
※臺灣客語腔調、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請參閱附件5,另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朗讀係為觀摩賽,不列入113年度全國賽之競賽項目。
二、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年滿18足歲之國民,於113年11月1日前須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之市民,或服務於本市之社會各界人士(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大專院校教師、各級學校校長、代 理、代課及實習教師與設籍或就讀於本市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二)各級學校正式教師限以其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教師組語文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賽社會組該語言該項目第1名或特優,不得再參加該組該語言該項目之競賽,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四)各競賽員每年以參加1項為限,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朗讀係為觀摩賽,不列入全國賽之競賽項目,故參與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演說之競賽員可跨語言、跨組參與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朗讀觀摩賽。
詳細計畫請見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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