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捷運萬芳醫院站(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13號)周邊人行道、興岩社會福利綜合大樓(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88號)自113年7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 $t('FEZ003')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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