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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3月1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037191號函辦理。
二、上開社會局函示摘述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
(二)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513號函示,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或加拿大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星國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福利予新加坡永久居民包括我國國籍人士,同意依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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