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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513號函及本府社會局112年10月4日北市社障字第1120140993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 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號函釋意旨,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 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 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 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 證明,現行互惠國家僅有日本,先予敘明。
三、衛福部前於112年5月18日函請外交部確認與我國具有上開互惠原則之國家有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爰同意取得我國 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美國、英國或加拿大籍人士可依相關法 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並援例由外僑永久居留證所載 居留地址之縣市作為受理單位。另因現行身心障礙證明線 上申請機制尚未與移民資料介接,外籍人士申請身心障礙 證明時,採至各區公所以臨櫃或郵寄方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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