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悠遊字第 1120000514號函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因「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兩法合一,為保障實名制 儲值卡(如本市數位學生證悠遊卡)使用者權益,悠遊卡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0月4日修正「悠遊卡公司使用者 約定條款」,
條款修正公告(https://www. easycard.com.tw/new?cls=2&id=1663221840)轉知學生及 家長;本局將於相關網站公告,亦將透過「酷課」APP訊息 推播功能發送條款修正事宜予本市親師生。
{{ $t('FEZ003')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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