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1.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2.請家長留意(校方也會於校門口留意接送情形),載送學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交通車核備標章,如發現未核備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記錄車牌 號碼後向本局反映(終身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 6428)。

{{ $t('FEZ003') }}2022-09-05
{{ $t('FEZ014') }}2022-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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