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社會局111年8月29日北市社障字第1110133888 號函辦理。
二、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有關無障礙之規定略以:「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應提供各種形式之現場協助及中介,包括提供嚮導、報讀員及專業手語翻譯員…」,且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業明定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2項規定,執行職掌業務時應提供各國家語言間之溝通服務。
三、旨揭參考指引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CRPD網站 (https://crpd.sfaa.gov.tw)─宣導專區─【出版物】「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下載使用,並請於辦理相關活動時視需要配置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人員,並將相關人員費用納入經費規劃,以尊重個別差異並提供支持。
四、本府社會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辦理本市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含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倘有使用需求,可逕洽該會申請,上開相關訊息可參閱社會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相關服務/身心障礙者服務/無障礙服務(含停車證)/臺北市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手語翻譯、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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