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各單位應落實無障礙措施,提供專業手語翻譯員做為各種形式之現場協助及中介;另依同法第21條所示,為促進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於正式互動中接受及促進使用手語做為無障礙傳播,落實手語及聾人文化之認同。
二、請各單位確保聽覺障礙教職員工之職場友善環境,倘於工作、訓練或研習等相關活動期間上開人員具手語翻譯需求,各單位應向本府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申請「職場手語翻譯服務」,以維其權益。
三、職場手語翻譯服務資訊,可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https://fd.gov.taipei/),點選業務服務/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就業服務/相關資源/職場手語翻譯服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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