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輔導室|
說明:
一、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等之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疑似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應於知悉24小時內完成關懷e起來通報;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實施校安通報,知悉時間與通報時間不得逾24小時。
二、違反上開通報規定,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均訂有罰則,請各校確依規辦理,避免發生觸法情事。
三、本案兒少保護事件通報執行情形亦為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倘學校有延遲通報情事,將檢討相關責任。
四、另各校各類通報權責若非屬同一處室,請務必加強處室橫向聯繫,避免因訊息知悉時間落差,造成延遲通報之情事,亦請各校持續提供教職員相關研習或訓練,以提升通報實務執行知能。
{{ $t('FEZ003') }}2022-08-05
{{ $t('FEZ014') }}2022-09-04|
{{ $t('FEZ004') }}2022-08-05|
{{ $t('FEZ005') }}258|